浙江农林大学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9-17

浙江农林大学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房屋的租赁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租赁管理机制,根据《浙江农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浙农林大[2011]25号)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房屋的租赁管理。  

第二章  房屋出租的管理  

   第三条  房屋出租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公共事务管理处为学校房屋出租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出租的招租及日常管理。  

   (二)房屋出租招租工作小组负责房屋出租招租政策的制定及实施。  

   第四条  房屋出租的招租管理  

   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招租并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学校房屋的出租通过公告栏、校园网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二)成立由公共事务管理处牵头负责组成的房屋出租招租工作小组,监察处全程参与监督。  

   (三)房屋出租招租工作小组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议标的方式,选择承租人。  

   (四)房屋出租招租过程中的有关文字材料,经房屋出租招租工作小组成员签字后,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存档保存。  

   第五条  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  

   (一)公共事务管理处依照本办法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  

   (二)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房屋出租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公共事务管理处配合校计财处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收取房屋出租的房屋租金,并做好年度租金的核对。  

   (四)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房屋租金的收取采用转账或由承租人凭银行现金交款单交入学校指定的开户银行或由承租人直接将现金交入学校计财处的方式进行,房屋出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现金的方式收取房屋租金。  

   第六条  房屋出租的水、电及房屋维修、装修的管理。  

   (一)房屋出租的水、电管理  

   1.房屋出租的水电表(含计量表)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水电管理服务部门负责。水电使用的收费标准及收缴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公共事务管理处应与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及时联系,互通有关合同变更、水电使用现状等信息,保证管理秩序。  

   3.房屋出租的水、电设施,表(含计量表)前由学校负责,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完好,在使用过程中非承租人造成的设施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水电设施的表后部分由承租人在学校的核定范围内自行设置安装,使用过程中的设施维修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表前设施的损坏,由承租人负责,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学校负责修复。  

   (二)房屋出租的维修管理  

   房屋出租的维修是指由房屋结构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等进行的维修。  

   1.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房屋出租维修的日常管理,由房屋出租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发现问题与承租人申报两部分构成。  

   3.房屋出租后,因自然损坏及构造原因等造成的房屋损坏、渗漏等情况,由房屋出租主管部门修复,费用由学校承担。  

   (三)房屋出租的装修管理  

   1.设立房屋出租的装修申报制度。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若对房屋进行室内装修,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审核,确认不会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坏的,经学校同意,必要时还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  

   2.承租人装修过程中,公共事务管理处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需进行督查,直至装修完成。  

   3.租赁期间,承租人若因经营需要制作门面广告的,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能设立,广告的使用期限与房屋租赁期限相同。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二)房屋的座落、建筑面积;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付方式;  

   (六)水电及房屋修缮责任;  

   (七)房屋使用规则的约定;  

   (八)转租的约定;  

   (九)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八条  为了保障学校房屋使用的安全及学校的利益,在租赁用途及房屋使用规则的约定条款中,应明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赫尔政策;做好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及卫生工作;使用房屋时应符合环保的要求。  

   第九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如学校继续出租该房屋的,按照有关招租程序进行招租,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  房屋租赁合同的起草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经学校房屋出租招租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原件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复印一份送学校计财处留存备查。  

第四章  租赁登记及申报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办理租赁许可证及缴纳相关费用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计财处负责向税务部门缴纳房屋出租的税金等工作。  

   第十四条  租赁登记所需要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门牌证等资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办理、提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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