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暨阳学院〔2022〕64号)

作者: 时间:2022-1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管理,规范招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省有关基建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采购及基本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院基本建设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组织人事部、计划财务部、公共保障部、实验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学院基本建设招投标领导工作;

(二)负责制定学院基本建设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院基本建设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核等工作;

(四)研究解决学院基本建设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公共保障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统筹安排学院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实施办法,确定项目的招标方式;

(四)负责与招标委托代理机构的协调工作,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谈判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学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

(六)负责项目合同签订和合同实施进度监督工作;

(七)负责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标条件、分类与方式

第六条 招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学院年度基建、维修改造计划的项目;

(二)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并通过的追加基建、维修改造项目。

第七条 学院基建、维修改造项目, 按项目经费额度和项目性质,采用不同招标途径和方式:

(一)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用院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办委托学院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单位负责招标;

(二)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由招标办安排学院年度基建维修改造定点单位施工;

(三)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2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采用院内公开招标的方式,具体招标方案由招标办拟定并报领导小组审批;预算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招标办据实确定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四)涉及水电、消防、抢险救灾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需要紧急处置的项目,领导小组授权公共保障部及时安排抢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请部门向招标办递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表及材料。项目申请表及材料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和经费来源;

(二)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经费负责人、分管领导意见;

(三)项目具体的建设方案,包括施工图纸、概算和项目完成时间等,并加盖项目所在部门印章;

(四)建设场地及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

招标办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第十条 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需求,联系项目申请单位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完成期限;

(三)项目的后期服务条款;

(四)工程造价取费标准及标底计价方式;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八)投标报价及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九)投标文件格式范例;

(十)评标和定标办法;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

(十二)潜在投标人需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采用院外公开招标的项目,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采用院内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学院公共保障部网站“招标动态”上发布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且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采用院外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组织实行招标代理。招标所用的工程量清单由学院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编制,由学院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咨询单位复核。

第十三条 采用院内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由学院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咨询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含土建、安装、装修等分项工程)编制工程控制价制度。对投标单位高于工程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应作废标处理,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工程控制价的编制,由学院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咨询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不得拒绝任何可能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七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发包。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院外公开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评标全过程遵照《诸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三)评标结果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第二十条 院内公开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由招标办组织实施;

(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办、计划财务部、公共保障部、使用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专家根据项目需要和项目特点组成;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四)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一名合格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结果在学院公共保障部网站“招标动态”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评标专家发放适当劳务费,费用从学院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招标工作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 学院纪检室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工作职责,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二)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三)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者。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六)对学院纪检室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条款与上级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暨阳学院〔2016〕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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