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9-17

浙江农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优化公用房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学校公用房能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公用房是指在学校土地上建造的除职工住宅以外的各类房屋。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和学院(部、部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人事、计财、科技、设备、审计、校园建设、创业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制订、调整公用房定额及管理办法,确定学校教学、行政等用房的总体比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共事务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所有的公用房资源实施归口管理,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管指导。  

   各学院(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相应机构,负责各自公用房的核定与管理。鼓励各学院(部)、部门深化本单位公用房管理改革。  

二、定额管理  

   第三条 定额原则:按照“定额核算、分类管理、有偿使用、资源共享、动态监控、重在调节”的原则,学校对各学院(部)、部门使用的公用房实行总定额,由各学院(部)、部门统筹调配和管理。    

   第四条 定额办法: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和科研用实验室定额办法见附件《浙江农林大学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条 学校会议室、档案室、校史馆、器材室、库房、保密室、值班用房、广播电台室、民主党派活动用房、招生就业专用场所、网络设备专用房等特殊用房不在定额范围内,可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调配。    

   第六条 天目学院按照教育部评估和规范设置的要求,公用房实行总量划拨,自行统筹调配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农林干部管理学院行政办公用房参照学校党政机构标准执行,专用教室依托学校资源高效共享。    

三、收费管理  

   第七条 学校以各学院(部)、部门为单位对公用房实用面积进行定额,对超面积部分收取公用房使用调节费。收费标准为:超过定额面积5%以内部分按10元/㎡每月收取,5%(含)—20%部分按20元/㎡每月收取,20%(含)以上部分按30元/㎡每月收取。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的临时办班、培训等用房费用收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图书馆、学生社团、党员及教工、离退休活动用房不收取公用房使用调节费,其他用房按已有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收取的公用房使用调节费,统一纳入学校公用房收益专项经费,作为学校公用房维修经费,专款专用。    

四、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用房定额面积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各学院教职工在编人数、学生人数(含研究生)、科研到款数等情况由管理部门分别核算,报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统一下达各学院用房定额指标,并上网公示。    

   第十二条 临时分配、调整的各类公用房,由公共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的定额,综合学院用房定位情况后提出方案,报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部门在接到公用房分配、调整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到位,并将超定额面积用房退还学校,由学校统一调配使用。逾期退还,学校将收取公用房使用调节费,不按时交纳公用房使用调节费的学院(部)、部门,学校将从该学院(部)、部门的有关经费中扣收。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部门应提高公用房利用率,对闲置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公用房的完好率,各学院(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公用房的维护与安全管理。未经学校用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造、扩建、破坏外立面,违者将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并视情节予以处理。学校将定期对各学院(部)、部门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公用房使用的不合理情况进行纠正、查处。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部门未经学校用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将公用房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当作资产对外投资、抵押,违者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并没收其所得。  

   第十七条 教职工退休、调离学校前,应办理所有公用房的移交手续。出国半年以上或脱产离校进修、借调工作一年以上且人事关系在学校的教职工由学院(部)、部门对其用房统一调配使用。    

五、其他  

   第十八条 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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