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5-05

为保障教职工子女医疗条件,减轻教职工因子女就医而产生的经济负担,完善学院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和《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浙农林大〔2022〕66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机构

学院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是学院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指示和决定。办公室设在公共保障部。

二、参加对象

凡在编的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院聘合同制员工)的子女,年龄小于18周岁且未参加工作(包括就读大学),均可享受统筹医疗。

三、申报手续

教职工子女须参加属地(杭州、绍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才能享受学院统筹医疗。

新出生的教职工子女或新调入教职工的子女,凭各二级学院

(部、中心)、各部门开具的证明,向公共保障部申请办理子女统筹医疗手续。凡申请批准的,该教职工子女自申请生效时开始享受统筹医疗待遇。新生儿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向公共保障部说明情况,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四、就诊医院和转院

(一)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指定医疗机构为:杭州市内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诸暨市人民医院、诸暨市中医医院、诸暨市妇幼保健院、诸暨市中心医院。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全国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均列入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指定医疗机构。

(三)教职工子女确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医治的由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三级甲等)负责审核转介,方可转省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只限定上海、北京二地)。未办理相关手续,医药费不予报销。

五、报销范围

(一)医药费报销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开支范围以及增补的少儿用药目录执行。其中甲类、乙类费用均可按子女统筹医疗规定比例报销,丙类费用均不可报销。如有调整按新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子女统筹医疗不予支付的费用范围

1.婴儿护理费、预防接种费、入学(含托儿所、幼儿园)、

升学体检费等。

2.非准字号的营养滋补药品。

3.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规定自费或单味使用应自费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

4.非治疗性费用: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陪护床位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伙食费等。

5.脸盆、口盅、餐具、拖鞋等生活用品费用和各种按摩保健用品费用。

6.各种美容、整容、矫形手术、生理缺陷治疗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

六、报销额度和报销办法

(一)在学院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指定或假期列入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住院费用自负50%,学院报销50%;非指定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二)转上海、北京二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自负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10%。

(三)统筹医疗报销限额,同一病种最高报销1万元。

(四)报销办法与时间

1.教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必须凭就诊病历和医药费收据、发票(含明细)。复印件可作报销凭证,但收取原件单位(商业保险公司除外)需注明实际已报销金额,并盖章确认。此类单据报

销额度:

1)单职工:(自付可报销部分金额-实际已报销金额)×50%;

2)双职工:自付可报销部分金额×100%。

2.公共保障部在每月最后一周周二办理教职工子女医药费审核报销,如遇节假日(含寒暑假)暂停办理。

3.当年的医药费票据报销原则上至下一年度三月底前须报销完毕。

七、严格遵守医疗报销规定,严禁“一票多报”重复报销行为。

八、本办法由学院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实施办法》(暨阳学院〔2017〕69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公共保障部版权所有         中国浙江省诸暨市浦阳路77号   邮编:31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