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房地产管理专业委员会规程
第一条 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房地产管理专业委员会是研究高等学校房地产管理的学术团体,是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下属的一个专业委员会、中国高等学校后勤协会房地产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委员会以服务高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为宗旨,实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团结全省高校房地产管理系统的干部、职工,积极开展公用房管理、土地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等研究,促进高校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与科学化。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住所设在主任单位。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从我省高校的实际出发,汲取国内外高校房地产管理的有益经验,探讨高校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开展高校房地产管理的理论探讨和政策研究。
2、开展高校房地产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并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高校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咨询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高校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开展高校之间房地产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组织业务培训,提高高校房地产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本委员会实施团体会员制。凡已成为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会员的各高等学校,承认并遵守本委员会规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委员会。每个会员单位设一名会员。
1、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1)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优先取得本委员会的资料和信息;
(4)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委员会的规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2)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3)协助本委员会开展有关活动,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4)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规程;
2、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3、审议工作报告
4、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5、决定本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原则上不超过5名,下设秘书处。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一般为四年。主任在会员的正职(正处级)中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原则上由副职(含)以上担任,秘书长一般在主任单位中产生。
正副主任候选人须征得省社团管理部门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同意,选举后报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备案。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主任工作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主任工作会议须有2/3以上主任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主任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主任工作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筹备、组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
5、制定委员会会内部管理制度;
6、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评选先进、优秀论文等;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主任为本委员会的召集人,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有关会议。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主任工作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任工作会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处理其他应由主任决定的事项。
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上述职权。
第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办法:
本委员会采取以会养会的方式收取会务费、接受上级部门拨款和企业赞助,每次会议或活动时按收支平衡原则收取当次会议或活动费用。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更名、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规程的设立、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规规程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章程》、《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程经2011年12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1年12月20日经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核准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主任工作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