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9-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本办法中的物资是指《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仪器设备、家具、低值耐用品、软件开发及成品软件、图书资料、数据库、教材、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学生保险、印刷、公务用车、自制或定制设备、各类实验用化学品和耗材和服务类项目,不包括种苗、培养基、病菌种、动物活体、化肥、农民或公司种植和自制材料。    

第三条  经费性质  学院各单位使用计划财务部管理财政性资金展的物资采购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购原则  学院物资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确认  学院各单位的物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经费负责人和经费主管部门分管院长的审批后方可实施,大额物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采购预算  学院各单位应加强物资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每年11月底集中编制本单位物资采购计划,申报学院,每年以相对集中、批量采购的方式进行,以降低采购和管理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领导机构  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院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全面负责学院的物资采购工作;  

2、讨论、审查学院有关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3、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采购工作;  

4、审定超过学院招标限额,未达到省级招标限额,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5、讨论、审定物资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管理机构  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是领导小组常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1、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统筹安排学院物资采购计划的执行,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核、采购用款计划的申报和采购任务的分配,负责与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的采 购用款计划的申报、调整、追加及相关工作,监督采购工作进度;  

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类型及采购方式,并向上级部门申报采购确认书;  

4、负责召集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5、负责向招标代理机构派遣监督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谈判等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学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  

   7、负责合同签订和合同进度监督工作;  

8、配合进行合同付款的相关工作;  

9、负责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采购工作。  

第九条  实施机构  公共保障部,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采购确认书,确定学院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2、负责实施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在线询价采购设备的采购工作,负责与政府采购中心协调相关工作;  

3、负责学院自行组织的网上采购、零星采购、询价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  

4、负责以上项目相关的合同签订工作;  

5、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第十条:监督机构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学院物资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合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受理投标单位对学院采购的各类质疑及投诉;  

3、派遣监督员参加学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谈判、询价、合同签订等工作;  

4、监督审查学院自行组织的网上采购、零星采购和询价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采购用户,申报物资采购项目的各系(部)中心、各部门是学院物资采购工作的用户部门(以下简称“用户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1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中设备的型号、规格以及详细的技术参数,并提供采购工作中所需的各类材料;负责提供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中设备的型号、规格及配件清单;  

2、负责采购工作中的技术释疑;  

3、根据采购工作安排,派遣工作人员作为用户代表或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4、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和管理工作,协调进行到货安装和到货验收工作;  

5、根据合同规定,联系职能部门完成验收工作;  

6、负责项目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  学院物资采购全面实行政府采购,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每年颁布的浙江省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各项物资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类型  根据项目采购内容,采购类型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指政府采购目录内规定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在申报采购确认书后委托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分散采购指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应在申报采购确认书后委托代理公司或由学院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  根据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网上竞价采购、询价采购、零星采购等。  

1、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后,委托代理机构或学院自行组织,通过政府采购网或学院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通过评标在不少于三家不特定的投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学院采购10万元以上(含)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后,委托代理机构或学院自行组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通过评标在投标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的项目,可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3、竞争性谈判  是指在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后,由招标办委托代理机构或学院自行组织,通过政府采购网或学院网站发布采购公告,组织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就采购内容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经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或因非用户部门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用户部门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部门紧急需要的以及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可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4、单一来源采购  是指在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后,由招标办委托代理机构或学院自行组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因项目内容特殊性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按照统一标准在全国实施的采购项目,已经在浙江农林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采购确定了唯一供应商并有文件依据的;基于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或技术 、工艺、相关部门强制规定等原因,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基于定向开发或首次制造等原因,符合自主创新产品订购或首 购政策,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开发或者制造的;或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以及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项目,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5、协议定点采购  是指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目录内项目,经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后,由公共保障部在政府采购网上实施协议定点采购的采购方式。  

6、在线询价/网上竞价采购  是指根据采购项目内容,经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后,委托公共保障部在政府采购网上或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系统发布询价公告,经供应商报价,由政府采购中心或用户部门确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7、询价采购  是指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后,委托公共保障部向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公共保障部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8、零星采购  是指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后,委托公共保障部组织或用户自行进行采购的采购方式。  

9、原则上询价采购、零星采购均需通过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系统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限额  上述采购方式的确定按以下限额执行:  

1、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组织采购。招标办根据项目内容及申报结果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2、 单台设备采购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或项目采购总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且项目采购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公共保障部组织采购。公共保障部根据项目内容分别采用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网上竞价采购、询价采购、零星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3、单台设备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项目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流程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详细工作流程详见《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详细工作流程参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网上竞价采购、询价采购、零星采购的详细工作流程详见公共保障部网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物资采购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的监督,相关参与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  

第十八条  非财政性经费的物资采购项目参考本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按本办法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新规定相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农林大学天目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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