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饮食卫生安全,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维护广大师生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规定:采购员不采购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员不验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窗口服务人员不销售腐烂变质的食品。
第三条 成品(食物)存放实行“三隔离”:生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不用手直接接触熟食,不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和容器盛装熟食。
第四条 蔬菜、水产、禽蛋、肉类等原材料必须分区域、水池、案板、刀具加工、存放,蔬菜必须按规定测试农药残留合格后方可加工使用。
第五条 剩饭菜应存放在通风的地方,隔餐隔夜的饭菜要回锅烧透后才能食用。
第六条 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得用手直接拿取,应使用各种工具或戴上手套后操作。
第七条 调料器具应加盖,防沾染灰尘。酱油、醋过滤后,再倒入瓶内或调料器具内使用,并要保持洁净。
第八条 发现饭菜不新鲜时,应妥善处理,不准分发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菜点,以防食物中毒;
第九条 严格把握食品加工的各关键点操作。
第十条 餐具使用后将残存物清净、消毒,放在餐车上摆放整齐保持干净。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
(一)操作区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严禁吸烟、吐痰、乱丢垃圾等;
(二)操作区做到防尘、防“四害”,下脚料和垃圾桶及时清理;
(三)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一定人,二定物,三定时间,四定质量;划分区域,责任到人;
(四)环境卫生要坚持一餐一小扫,一天一中扫,一周一大扫,确保食堂环境卫生;
(五)门窗应有防蝇设施,室内经常保持通风;
(六)餐厅和各操作间地面保持干净,四壁无尘,窗明地净。
第十二条 员工健康管理
(一)上岗员工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上岗员工健康状况不符合食品加工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的,不得从事食堂餐饮工作;
(三)员工若出现腹泻、发热(体温大于38度)或手指出现外伤、发炎时,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并临时调离服务岗位;康复后,须经医生确诊未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方可复岗;若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必须经治愈后,方可重新参加工作;
(四)员工上岗时必须按规范更衣、操作;
(五)员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不准穿拖鞋、戴首饰上岗;保持自身整洁;
(六)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和其他妨碍食品卫生的行为,防止从业人员自身所带的细菌污染食品。
第十三条 员工卫生培训
(一)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员工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相关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三)员工必须掌握食品卫生基本知识、本岗位卫生操作知识和防止食物中毒的相关知识;
(四)冷菜制作、餐具洗消等关键岗位人员,须经岗位操作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食堂经理每周不少于两次早班会,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培训,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六)参加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卫生知识培训活动,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对本食堂员工进行传达。
第十四条 及时做好食堂餐厅、厨房等环境的消毒。
第十五条 食堂灭蟑、灭蝇、灭蚊、灭鼠等灭四害工作,由学院委托专业生物消杀公司操作实施。
第十六条 废油处理:食堂废油指定专业的废油收购商回收,并由专人负责收取和密封运输,规范记录废油处理台帐。
第十七条 泔水处理
(一)食堂的泔水必须由指定的收购商负责拉运;
(二)泔水必须密封盛放,做到日产日清;
(三)每次泔水拉走后及时打扫地面保持干净卫生;
(四)规范记录《泔水处理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