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学院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由学院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组织实施的物资采购项目,根据《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达到招标限额的,经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后,应由招标办组织,按本办法采取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院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中,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招标办为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执行部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为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部门;申报物资采购招标项目的各系(部、中心)、各部门是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用户部门(以下简称用户部门),各单位的职责详见《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 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颁布相关制度和流程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学院招标办负责监督;学院自行组织实施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办根据本办法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条 除国家、浙江省和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学院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物资采购。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组织实施,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招标办申报采购确认书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1.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物资采购计划,向招标办递交采购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项目的名称和资金来源;
2.项目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与项目的负责人和联系人;
3.设备名称、规格、数量、预算价格及详细的技术参数,如果关系到集成项目的应提供具体的建设方案;
4.设备有推荐品牌的需提供三个以上(含)符合设备技术参数的品牌;
5.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
招标办对申请报告予以审核,对符合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第九条 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需求,联系使用单位协助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清晰、明确包含以下内容:
1.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2.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3.项目的完成期限;
4.项目的后期服务条款;
5.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6.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7.投标报价及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范例;
9.评标和定标办法;
10.潜在投标人需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文件制作完毕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办应当在政府采购网或学院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办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第十二条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办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以公告或书面等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按上级规定延长投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及开标之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和资质文件到招标办购买标书,招标办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不予出售标书。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必须注明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后密封。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招标办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办应当拒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更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需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的,投标人需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密封后递交招标办,补充、更正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需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需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后递交招标办,撤回投标文件时,不退回购买标书的费用。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应当在送达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工作应由招标办组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监督下,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监督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办进行组建,由用户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价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投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按《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招标办应当将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办应将招标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中标公示完成后十五天内,招标办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办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办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招标办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办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其投标保证金则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拆分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决策。有关单位(部门)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采购的纪律,凡有以下违反学院招标采购规定者,由学院按规定予以处理:
1.泄露标底或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2.招标过程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的;
3.开标前私自拆标,泄露投标人报价的;
4.招投标期间,私下与投标者接触,收受礼物、娱乐和游玩等;
5.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的;
6.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
7.其他违反学院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除按合同条款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可根据其违约情况,取消其今后参加学院招标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办提出异议或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投诉和质疑受理与处理按《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按本办法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新规定相悖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物资采购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