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食堂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食堂日常报销业务。
第二章 报销管理规定
第三条 报销业务的主要内容:
(一)办公费:主要包括办公用品、通讯费、邮寄费、书报杂志、公章刻制、低值易耗品、资料费、文印费等。报销时,票据上须明确列示内容,未列示内容的须由销售方出具明细清单;
(二)差旅费:指工作人员在调研、开会、培训学习等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培训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报销时,须填写出差审批表(见附表1),同时附上车船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参加会议或培训,报销时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执行标准见附表2;
(三)维修(护)费:指设备、室内装修、网络系统等的日常维修、维护费。报销时,须提供维修维护清单;维修工程2万元及以上的支出,须提供维修合同、工程决算单、工程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材料费:指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各种原材、辅助材料等采购成本及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包括食品主副材料、低值易耗品、工具和器具。报销时,须提供明细清单;
(五)水电燃气费:指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水、电、燃气等支出。报销时,须提供抄表明细清单;
(六)设备购置费:指纳入食堂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家具、设备等的支出。报销时,须提供采购审批表或采购合同,并填写固定资产增置单;
(七)交通补贴:指采购人员因零星材料采购、市场调研业务产生的车费、交通费。按照每月4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年按9个月计算。(汽油费8元/L*10L/百公里*500公里);
(八)其它费用:指未列入上述大类的其它零星费用支出,依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报销。
第四条 报销要求:
(一)因合法经济事项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应当是国家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发票,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票据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自制原始凭证应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二)取得的票据必须书写完整,包括付款单位名称(必须是“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食堂”全称)、税号、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或填制单位等内容,同时,票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字迹不一致等现象;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如有遗失,由原出票单位提供盖有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同时书面写明情况,由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支出应通过对公转账结算。如情况特殊通过个人转账结算或第三方支付,报销时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
第三章 经费审批管理
第五条 经费支出由公共保障部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大额资金追加审批。一次性支出在2万元以上,经负责人签批后,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分管财务院领导负责审批。
第七条 经费审批责任:
(一)审批人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支出,不得越权审批;
(二)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经费审批人要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审批,严禁公款私用,严禁签发空白审批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部、公共保障部、后勤服务中负责解释。
附表1
食堂出差审批单
姓名 |
|
职称 |
|
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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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及地点 |
年 月 日 |
至 年 月 日 |
出发地 |
目的地 |
拟乘坐交通工具 (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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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机 □ 火车 □ 轮船 □ 汽车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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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
年 月 日 |
注:出差人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附表2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执行标准表 |
项目 |
内 容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一般员工 |
城市间交通费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二等舱 |
三等舱 |
飞机 |
经济舱 |
经济舱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 |
凭据报销 |
凭据报销 |
住宿费 |
房型 |
单间或标准间 |
单间或标准间 |
北京、上海、海南、西藏、青海、深圳 |
500 |
350 |
浙江、广东、江苏、厦门、青岛、大连 |
490 |
340 |
新疆 |
480 |
340 |
辽宁、福建、山东、河南、重庆、云南 |
480 |
330 |
湖北 |
480 |
320 |
山西 |
480 |
310 |
广西、甘肃、宁夏 |
470 |
330 |
江西、四川、贵州 |
470 |
320 |
内蒙古、陕西 |
460 |
320 |
安徽 |
460 |
310 |
湖南 |
450 |
330 |
天津 |
450 |
320 |
河北、吉林、黑龙江 |
450 |
310 |
伙食 补助费 |
省 外 |
包干使用,每人每天100元标准。 |
省 内 |
包干使用,每人每天100元标准。 |
公杂费 |
省 外 |
包干使用,每人每天80元标准。 |
省 内 |
包干使用,每人每天60元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