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阳学院后勤服务中心食堂财务报销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食堂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食堂日常报销业务。

第二章  报销管理规定

第三条  报销业务的主要内容:

(一)办公费:主要包括办公用品、通讯费、邮寄费、书报杂志、公章刻制、低值易耗品、资料费、文印费等。报销时,票据上须明确列示内容,未列示内容的须由销售方出具明细清单;

(二)差旅费:指工作人员在调研、开会、培训学习等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培训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报销时,须填写出差审批表(见附表1),同时附上车船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参加会议或培训,报销时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执行标准见附表2;

(三)维修(护)费:指设备、室内装修、网络系统等的日常维修、维护费。报销时,须提供维修维护清单;维修工程2万元及以上的支出,须提供维修合同、工程决算单、工程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材料费:指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各种原材、辅助材料等采购成本及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包括食品主副材料、低值易耗品、工具和器具。报销时,须提供明细清单;

(五)水电燃气费:指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水、电、燃气等支出。报销时,须提供抄表明细清单;

(六)设备购置费:指纳入食堂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家具、设备等的支出。报销时,须提供采购审批表或采购合同,并填写固定资产增置单;

(七)交通补贴:指采购人员因零星材料采购、市场调研业务产生的车费、交通费。按照每月4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年按9个月计算。(汽油费8元/L*10L/百公里*500公里);

(八)其它费用:指未列入上述大类的其它零星费用支出,依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报销。

第四条  报销要求:

(一)因合法经济事项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应当是国家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发票,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票据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自制原始凭证应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二)取得的票据必须书写完整,包括付款单位名称(必须是“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食堂”全称)、税号、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或填制单位等内容,同时,票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字迹不一致等现象;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如有遗失,由原出票单位提供盖有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同时书面写明情况,由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支出应通过对公转账结算。如情况特殊通过个人转账结算或第三方支付,报销时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

第三章  经费审批管理

第五条  经费支出由公共保障部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大额资金追加审批。一次性支出在2万元以上,经负责人签批后,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分管财务院领导负责审批。

第七条  经费审批责任:

(一)审批人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支出,不得越权审批;

(二)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经费审批人要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审批,严禁公款私用,严禁签发空白审批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部、公共保障部、后勤服务中负责解释。





附表1

食堂出差审批单

姓名


职称


出差事由


出差时间

及地点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出发地

目的地

拟乘坐交通工具

(可多选)





□ 飞机

□ 火车

□ 轮船

□ 汽车

□其他













审批人

年    月     日

注:出差人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附表2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执行标准表

项目

内   容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一般员工

城市间交通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轮船(不含旅游船)

二等舱

三等舱

飞机

经济舱

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

凭据报销

凭据报销

住宿费

房型

单间或标准间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上海、海南、西藏、青海、深圳

500

350

浙江、广东、江苏、厦门、青岛、大连

490

340

新疆

480

340

辽宁、福建、山东、河南、重庆、云南

480

330

湖北

480

320

山西

480

310

广西、甘肃、宁夏

470

330

江西、四川、贵州

470

320

内蒙古、陕西

460

320

安徽

460

310

湖南

450

330

天津

450

320

河北、吉林、黑龙江

450

310

伙食  补助费

省   外

包干使用,每人每天100元标准。

省   内

包干使用,每人每天100元标准。

公杂费

省   外

包干使用,每人每天80元标准。

省   内

包干使用,每人每天60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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