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物资验收管理,规范物资验收工作流程,确保采购物资的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要求,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由学院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招投标等形式采购,用于教学、科研、生活及行政办公的仪器设备、家具、材料、软件及学生用品等合同,不论经费来源,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验收是物资采购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保证,相关申购单位及职能部门应积极维护学院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二章验收方式
第四条 验收分使用部门验收与学院验收。使用部门验收指由使用单位完成全部验收过程,部门组织3人(含)以上小组进行验收,成员可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保管人及技术管理人员等组成,验收结束后将结果及时报送公共保障部。学院验收指在使用单位完成到货验收与技术验收的基础上,由公共保障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验收。
第五条 依据学院物资采购的实际情况分类,合同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用使用部门验收方式;合同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用学院验收方式。
第六条 对于特殊内容的合同验收,作如下规定:
1.以维护保养、检测或其它提供某种服务为合同内容的,则由部门负责验收,但验收结果须报公共保障部;
2.图书资料、教材等付款前申购部门先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再凭入库单或领书单(出库单)直接到财务报账;
3.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或约定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的,可根据检验检测报告作出验收结论。
第三章 验收流程
第七条 到货前准备:合同签订后,申购单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安排技术管理人员做好到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与供应商保持必要的联系,督促其按时供货。
第八条 到货验收:货到后,申购单位应及时开箱验货。查验所购物资的完好性,对照合同、供货清单核实物资和附配件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一致,检查说明书、保修单、合格证等资料是否完备,并如实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物资到货验收单》。如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供货,同时及时联系采购部门。
第九条 技术验收:申购单位应督促并配合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物资的安装调试工作,待安装调试完毕,供应商应组织技术培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按标书及合同要求,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测试,并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合同验收单》中的技术验收部分。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和采购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条 合同验收:完成到货验收和技术验收后,根据合同金额与内容,申购单位应及时组织使用部门验收或向学院申请验收。验收时,技术管理人员需按说明书要求操作演示设备的各种性能,验收组做好现场记录,并最终给出验收结论。若发现质量问题,验收组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同时报告采购部门。
第四章 验收期限与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 申购单位应按时办理合同验收手续。原则上一般物资应在到货后半月内安排验收,需安装调试的物资在安装调试后一个月内安排验收。如不能按期验收的,应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时间。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验收结果与合同无严重冲突的、不影响正常使用的,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或补偿意见,并报告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购单位负责监督供应商整改,并确认整改合格,待物资验收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验收结果与合同有严重冲突的,或与合同不相符的,或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验收组出具验收不合格报告,并提出退货或索赔建议,并报告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如所购物资无质量和维护问题,由使用单位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物资使用情况表》,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共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