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9-17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学院资产的组成部分。买好、管好、用好低值耐用品是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低值耐用品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资产流失,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值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消耗材料范围的,单价500元(含)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不含)以下和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不含)以下,且能单独使用并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类仪器、器械、用具等(家具除外)。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的分类与编码参照固定资产的分类方法。  

第四条  凡通过学院财务报账的低值耐用品,不论经费渠道,其所有权为学院所有,占有、使用单位与个人只有使用权。低值耐用品按“人走物留”的资产管理原则,使用人离校时必须交还本人所领用、保管的低值耐用品。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的采购与验收分别依照《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物资验收管理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建账,各使用部门负责物品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登记时应确定领用人并注明存放地点,领用人必须是学院的在册正式职工,并实行“谁领用,谁负责”的资产管理原则。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购置的低值耐用品须填写低值耐用品增置单,凭统一发票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账登记手续后,再到计划财务部进行结算,如总价值达到规定金额的还应提供零星采购审批表或合同。未经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库的低值耐用品计划财务部不予报销。低值耐用品建账后须按要求粘好资产管理部门打印的条形码标签。  

第九条500元(不含)以下的低值品、易耗品200元(不含)以下的家具由各使用单位内部设立明细账并实行领用、借用登记制度,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管理,防止浪费流失。  

第十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报损与赔偿  

1.低值耐用品因耐用年限已到,不能继续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经本部门资产负责人签字,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办理报废销账手续。  

2.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的低值耐用品,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使用单位查明原因后,参照《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视损失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赔偿和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3.报废、报损的低值耐用品一律由资产管理部门回收,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公共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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