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公共维修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改进服务方式和规范服务行为,实现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为全校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78号)、《浙江农林大学维修改造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原则上只适用于金额2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
一、维修范围
1、教学、科研、办公楼等区域;
2、校内教职工过度性公寓;
3、校内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区域;
4、不包括的范围:后勤用房、学生公寓、经营网点、继续教育学院用房、风雨操场、温室大棚。
二、维修内容
1、门、窗(含纱窗)及五金配件;
2、水龙头、灯具、灯管、灯泡、开关、插座;
3、卫生洁具、洗脸盆、拖把池及配件;
4、墙砖、地砖、吊顶、内墙涂料;
5、二级水表(含水表)后供水管道;
6、建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废水管分别至室外第一个窨井之间的管道;
7、二级电表(含电表)后的电线、电缆、配电箱及电气元件;
8、教师公寓用房调整后的零星维修;
9、花坛花岗岩、人行道道板、广场砖。
三、维修单位
原则上由学校后勤集团负责全校的公共维修任务,特殊专业维修项目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另行安排。
四、维修管理
(一)维修项目的申报
1、学校各部门、学院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拨打维修单位的24小时维修电话或通过网络进行维修申报,维修单位根据申报内容进行维修;
2、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将不定期对校内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将发现的问题以维修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3、维修单位应发挥主动积极性,定期进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通知相关部门、学院或通知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确认后进行维修。
(二)项目维修的要求
1、维修单位在接到维修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原则上维修项目应在24小时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确定具体维修时间;
2、维修单位应提高维修的效率和及时性,严禁将维修项目累计一次性修理;
3、维修单位应注重对维修人员的素质教育和技能的培训,并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
4、维修单位在维修项目完成后,如有必要,应及时做好验收工作。维修过程中对隐蔽工程或辅助工作等需要核实的,应及时联系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5、维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6、维修单位在广场、道路、实验室、宿舍等人流较多区域维修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拉设警戒线;
7、涉及墙体拆封以及水、电线路改造项目,必须经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审核。
五、结算管理
1、费用结算:维修费用以建筑面积计算基数,按每平米3.5元人民币结算。建筑面积为校内公用房建筑面积,具体面积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核定。
2、费用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60%,余款在合同期末结合年终考核后付清。
六、考核管理
年终考核采取信用考核和满意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两者各占50%的比例。年终考核积分=(信用积分+满意度相应积分)*50%。
(一)信用考核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设立投诉电话,处理投诉相关事宜,同时建立信用考核机制。维修单位在合同签订初期,信用积分为100分,合同期末进行考核。
1、维修单位每月的有效投诉次数不超过2次,每超过一次,按100元/次扣罚,同时每次有效投诉扣除信用积分5分;
2、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加强对校内维修项目的监督管理,如发现维修单位乱扔维修产生的废弃物,按100元/次扣罚,并扣除信用积分5分,同时要求维修单位将该废弃物堆放到指定地点;
3、如发现施工单位在维修时,应设立警示标志或拉设警戒线而未设立的,书面责令维修单位及时设置,按100元/次扣罚,并扣除信用积分5分;
4、 如发现维修单位不及时维修,存在将维修项目累计后一次性维修现象的,书面责令原维修单位及时维修,同时扣除信用积分10分,如原维修单位不予以维修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有权指定其他具备维修能力的施工队伍进行维修,并由原维修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
5、维修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项两次及以上将维修项目累计后一次性维修现象的,扣除信用积分10分。
(二)满意度考核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在合同期末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维修单位进行满意度考核。满意度是由学校各部门、学院相关人员在维修确认单签字盖章时,对维修单位的服务及时性、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而做出的综合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满意得90分;基本满意度得60分;不满意得30分。
(三)奖罚规定
年终考核积分 |
奖罚措施 |
备注 |
85分及以上 |
奖励维修总费用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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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及以上 |
奖励维修总费用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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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以下 |
扣除维修总费用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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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规定
为提高维修的质量,加强专业化施工,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将在现有维修单位的基础上,再增设专业的防水维修单位和风机风管维修单位。
八、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起执行,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