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9-17

                         浙江农林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参照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校区、院系、单位及外单位来校联系工作、在校园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校内道路、广场及校门口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⑴ 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特种车辆)、电瓶车、摩托车(侧三轮、二轮、轻骑)、专用工程车;

⑵ 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人力车及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辆应持有浙江林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并服从保卫干部和门卫的管理,上述人员有权对进出本校的车辆检查;外单位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拖拉机、农用车、出租车驶入校内,特殊情况车辆进校须经保卫处同意。校内主要道路均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各行其道,校园内禁止超车,禁鸣喇叭。货车一律从指定校门进出,其他施工车辆须按指定的道路行驶。

第五条 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机动车停车时,必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学校大门口20米内不准停车,(校内接送客车、小车除外);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靠道路右侧;外单位车辆禁止在校园内停车过夜。

第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校园内行驶不得超过15公里;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应减速避让。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应作价赔偿。

第七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不得趟车。自行车必须牌、证齐全,车况良好,严禁在校园内骑车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不准酒后骑车、双手离把、撑伞骑车、骑飞车、互相追逐、曲线竞驶和下坡冲坡,不得在大楼走廊内骑车,骑车时不得攀扶他人或车辆及做有碍交通安全的动作。

第八条 自行车必须有序停放在自行车棚和停车线内。教学大楼、实验大楼、办公大楼、学生宿舍的楼道、门口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一律不得停放自行车和堆置物品;凡学校通告禁止停车的地点或遇重大集会、外事活动时,校园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认为应当禁止停车的地点,不准停放车辆。

第九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听候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扣车、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治安拘留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⑴ 使用来路不明的自行车;

⑵ 购买赃车;

⑶ 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扣车,情节严重的给予治安拘留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⑴ 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⑵ 机动车辆不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⑶ 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⑷ 在校内道路、体育场馆(地)教练驾驶车辆;

⑸ 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

⑹ 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道路因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或必须中断交通的,有关部门应事先报告学校保卫处;道路施工不能通行的地段,应设置禁通标志,夜间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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